丹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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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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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3民初7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丹巴县市政管理所
242355.2
一、被告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支付赔偿款款90883.2元; 二、被告丹巴县市政管理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支付赔偿款151472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原告W某某、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承担1874.4元,被告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468.6元,被告丹巴县市政管理所承担781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之日,由被告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丹巴县市政管理所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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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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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巴民初字第72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市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准许原告交大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4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交大监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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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川3323民初310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丹巴县人民法院
2021-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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