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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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7)川3323民初7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丹巴县市政管理所 | 242355.2 | 一、被告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支付赔偿款款90883.2元;
二、被告丹巴县市政管理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支付赔偿款151472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原告W某某、原告Z某某、原告Z某某承担1874.4元,被告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468.6元,被告丹巴县市政管理所承担781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之日,由被告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丹巴县市政管理所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11 |
2 | -- | (2015)丹巴民初字第72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市交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 准许原告交大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4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交大监理公司承担。 ...更多 | 2015-07-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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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3323民初310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丹巴县人民法院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