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2017-01-10 | 〔2017〕豫1322执164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
1 | 8500 | (2024)豫1322执204号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1-12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空 | -- | 矿产品(煤炭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危险品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 ...更多 | -- | 2011-11-23 | 南阳方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豫1321执160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豫1321执160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30 |
2 | 其他 | (2019)豫1321行初36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 -- | 撤销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25日对南阳方川矿业作出的通知。
责令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延续登记的申请依法办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6 |
3 | 其他 | (2018)豫1321行初70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南阳市国土资源局 | -- | 一、确认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告的申请延续登记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延续登记的申请作出处理;
二、撤销被告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宛国土资复决【2018】11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0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豫0324执异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中止对豫C×××××小型轿车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8-11-06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豫03民终5381号 | 上诉人 | - | 230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2元,由上诉人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0-2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1322执1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7-04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豫0324民初12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 被告: 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 1400000 | 一、被告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Z某某、Z某某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3年10月18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付利息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232元,由被告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一并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1322民初231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 | 110960 | 被告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S某某油款11096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9日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元,由被告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2019)豫1321行初36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2019-06-25 | |
2 | 其他 | (2018)豫1321行初70号 | 原告 | 原告: 南阳方川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2018-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