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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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 -- | -- |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05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楼巧计履约保证金20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300元 (原告楼巧计预交案件受理费4 840元),减半收取计2 150元,由被告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叶县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豫0422民初177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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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豫0422执1494号 | 2019-11-01 | (2019)豫0422民初1770号 | 叶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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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鲁民申2636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6-08 |
2 | 其他 | (2020)鲁民申265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6-04 |
3 | 其他 | (2019)豫0422执14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楼巧计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15 |
4 | 其他 | (2018)鲁06民终4811号 | 上诉人 | - | 1396189 | 一、维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6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四川省宏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5.7元,由上诉人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03 |
5 | 合同纠纷 | (2018)鲁06民终5450号 | 上诉人 | - | 301800 | 一、维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64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27元,共计11654元,由上诉人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03 |
6 | 合同纠纷 | (2018)鲁1725执159号 | 被执行人 | - | 525000 | 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Z某某尚未实现的本金525000元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更多 | 2018-06-13 |
7 | 合同纠纷 | (2018)鲁1725执15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6-05 |
8 | 合同纠纷 | (2016)鲁1725民初660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丘项目部,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 525000 | 一、被告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丘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履约保证金350000元和临时设施工程款175000元,被告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原告Z某某负担5200元,被告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丘项目部负担9050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丘项目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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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豫0422民初177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济宁国泰君安进出口有限公司 | 叶县人民法院 | 2019-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