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内0783民初1848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H某某,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86316 | 一、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房屋损失70338元;赔偿原告W某某房屋损失126282元;赔偿原告W某某房屋损失89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扎兰屯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洼堤乡政府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7.4元、鉴定费5000元、保全费2450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自行负担4692.66元,被告H某某负担13044.7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