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袁美宁
91532600709895091B
--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凤凰路与七花南路交汇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4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4项;拟建项目1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1

    供应商 30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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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27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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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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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1)云2622民初190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某某,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砚山侨乡加油站
--
准许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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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2
其他
(2021)云2601民初280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
被告:
麻栗坡车易捷汽车服务中心
27000
一、解除麻栗坡车易捷汽车服务中心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文山石油分公司麻栗坡石马加油站汽服业务合作经营合同》; 二、麻栗坡车易捷汽车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违约金18000元,经济损失9000元,共计27000元; 三、驳回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负担597.5元,由麻栗坡车易捷汽车服务中心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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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7
3
合同纠纷
(2020)云2601民初5736号
被告
原告:
云南日灼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
64000
原告云南日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原告云南日灼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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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4
合同纠纷
(2020)云2601执38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云2601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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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5
合同纠纷
(2019)云26民终1149号
原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00元,由Y某某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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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云26民终532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45.00元,由中铁二十五局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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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云2627民初1911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3602190
一、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所欠L某某油款本金3341555元及利息损失260635元,共计3602190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9945元,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53元,由L某某负担5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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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8
合同纠纷
(2018)云2601民初189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
被告:
M某某
--
驳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1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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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8)云民申53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C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6-26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16)云26民终1089号
被上诉人
-
233522.66
一、维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即"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大山石油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J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1711号第一项,即"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33504.5元"为"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33336.36元"; 三、变更文山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1711号第三项,即"被告文山国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为"文山国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P某某83340.9元,扣减已支付的55000元,实际支付28340.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文山国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50元,P某某承担450元,C某某承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文山国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0元,P某某承担900元,C某某承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原审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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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云26民终1093号
被上诉人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20
2
合同纠纷
(2021)云2601民初280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
被告:
麻栗坡车易捷汽车服务中心
文山市人民法院
2021-06-08
3
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云2601民初5736号
被告
原告:
云南日灼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
文山市人民法院
2020-11-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云2627民初1911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南县人民法院
2018-11-06
5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被告: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M某某
文山市人民法院
2018-08-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