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陈倍倍
91411700066457185M
360万元人民币
-
驻马店市雪松大道向北街4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5条,裁判文书6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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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5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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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8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5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3
--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17-02-23
〔2017〕豫1702执106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10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8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5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3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3-07-03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2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2-07-07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豫1702执991号
2019-02-19
(2018)豫1702民初4834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豫1702执99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澔博牧业有限公司、X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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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2
其他
(2019)豫1702执991号
被执行人
-
9000000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澔博牧业有限公司、X某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收益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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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3
合同纠纷
(2018)豫1702民初4834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被告:
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澔博牧业有限公司,X某某
7990000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9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该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5月10日起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双方之间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上述债务到期未清偿,则以被告X某某名下的位于驻马店市汝南县南海大道南侧南海商城(0132所在第1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21号)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优先受偿。 三、被告驻马店市澔博牧业有限公司及X某某对上述被告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澔博牧业有限公司及X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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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4
合同纠纷
(2017)豫1702执1066号
其他
-
--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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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5
其他
(2017)豫1702执1066号
被执行人
-
1500000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X某某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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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0
6
合同纠纷
(2016)豫1702民初6153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被告:
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
7998463.46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返还借款7998463.4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计至借款返还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如到期未清偿,则以被告X某某的坐落于汝南县南海大道南侧南海商城的商业服务用房,房产证号为汝房权证汝南县字第××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仍由被告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清偿。 二、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90元,减半收取3389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隆祥农机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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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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