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郑建平
91330110751717483D
1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龙船坞路96号3幢1楼13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8

    供应商 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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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浙0110民初1907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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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杭余民初字第291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Z某某,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1423090.2
一、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亲属W某某受伤后死亡损失的医疗费1418.1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000元、丧葬费24186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80350元、交通费1900元、车辆损失1200元、施救费100元,合计911154.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2718.1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399218元,合计511936.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4562元,由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176元;由被告Z某某、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八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2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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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杭余民初字第291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Z某某,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1423090.2
一、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亲属W某某受伤后死亡损失的医疗费1418.1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000元、丧葬费24186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80350元、交通费1900元、车辆损失1200元、施救费100元,合计911154.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2718.1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399218元,合计511936.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4562元,由原告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176元;由被告Z某某、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八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2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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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京73行初58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02-04
2
劳动争议
(2020)浙0110民初1907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3
--
(2020)1462号
被告
被告:
浙江楠宋瓷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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