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正常 西南
刘国华
12510823451337999R
64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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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川0923民初21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被告:
成都宝和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南方宝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820000
一、被告四川南方宝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捐赠价值82万元的汽车、教学影像资料和教学书籍等(如不履行物资捐赠义务,则直接支付82万元捐赠款),由被告成都宝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成都宝和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南方宝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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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川0923民初212号
原告
原告:
四川省大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被告:
成都宝和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南方宝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大英县人民法院
2021-0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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