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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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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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吉01民终259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长春市园林管理处第一育苗场花卉培植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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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2
其他
(2021)吉0191民初5323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被告:
长春市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长春市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名下位于长春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8188号长春松苑名邸小区A区7号楼101号的房产(权利证号:00029204,建筑面积:2178.6平方米,丘地号:为5-78/43-13-101)变更登记至原告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名下。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被告长春市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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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3
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5049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市园林管理处第一育苗厂
被告:
长春市绿化管理中心,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
驳回长春市园林管理处第一育苗厂花卉培植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由长春市园林管理处第一育苗厂花卉培植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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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4
人格权纠纷
(2021)吉0104执715号
其他
-
--
--
2021-03-29
5
合同纠纷
(2020)吉0102执2062号
申请人
-
211350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银行存款人民币2113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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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6
合同纠纷
(2019)吉01民终5120号
被上诉人
-
2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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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7
合同纠纷
(2019)吉0102民初2756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320000
(2019)吉01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十页第四行、第五行“以1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补正为“以人民币160000元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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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8
合同纠纷
(2019)吉0102民初2756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被告:
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
200000
一、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马路通顺胡同10号的租赁房屋返还给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房屋租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逾期支付租金的损失(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以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以1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 四、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7年5月6日至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扣除用于租赁房屋设施维修的人民币160000元后的实际应支付租金数额即实际年租金40000元标准计算); 五、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逾期腾房违约金(自2017年5月6日至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以实际应支付年租金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 六、驳回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的其他诉请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7元,由长春市海林顺招待所负担4025元,由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负担5852元(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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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合同
(2023)吉行终188号
上诉人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5-15
2
其他
(2023)吉行终188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被告:
G某某
--
2023-05-15
3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22)吉01行初328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被告: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3
4
--
--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被告: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3
5
合同纠纷
(2021)吉0191民初5323号
原告
原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被告:
长春市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1-18
6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0)吉0104民初583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1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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