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自然资源局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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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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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623执192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L某某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L某某在其他单位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L某某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 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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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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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3民初1270号
原告
原告:
子长县国土资源局
被告:
L某某
101650
由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利息16150元,违约金8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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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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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被告
原告:
陕西宏大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被告:
子长县国土资源局
20000000
一、被告子长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宏大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并承担从2015年5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宏大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原告陕西宏大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担121800元,由被告子长县国土资源局承担1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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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18)陕0623民初1269号
原告
原告:
子长县国土资源局
被告:
子长县中汇力置业有限公司
子长市人民法院
2018-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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