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陈红辉
914210007069806025
1000万元人民币
-
荆州市沙市区经济开发区2号路北侧(锣场镇花台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3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4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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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炼钢安全规程》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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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万元)
32000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06-27
--
2
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废钢厂的废钢分拣制度有待完善,现场打包的废钢堆中存在一个煤气罐,一个油箱桶、一个电热水器水箱。煤气罐和油箱桶未分拣;2.电弧炉,炉体炉盖进出水流量、温度设有报警值,但流量、温度变化差值未于炉体倾动进行联锁;3.连铸北边跨钢水事故罐地面存在明显积水;4.连铸翻渣区2号在线使用的熔融金属渣盆、5号旁边备用渣盆耳轴破损严重,未及时处理;5.电弧炉一楼氩气瓶存放区(该区域属于有限空间),没有安装氧气监测仪,通风排气扇故障不转动;6.有限空间辨识不齐全,两个氧气空分人孔、氮气空分人孔、电炉除尘风机灰仓人孔、风机人孔均未辨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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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3.2万)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06-23
(鄂)应急罚〔2022〕5号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10民终34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2元,由上诉人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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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2
--
(2022)鄂1002民初3465号
被告
-
--
一、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8452.69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63元,原告(反诉被告)F某某负担6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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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3
其他
(2017)鄂1024民初594号
原告
原告:
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
117431.29
被告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7431.29元。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被告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湖北恒运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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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4
其他
(2016)鄂1003财保61号
申请人
-
16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楚航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沙市区三岔路综合大楼1栋1-2楼的房地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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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9
5
其他
(2016)鄂1003执17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
2016-07-22
6
其他
(2016)鄂1003执175号
被执行人
-
--
--
2016-07-22
7
其他
(2016)鄂1003财保50号
申请人
-
3000000
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楚航特钢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沙市区三岔路综合大楼1栋1-2楼的房地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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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8
其他
(2016)鄂1003执175号
被执行人
-
2638810.78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楚航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38810.78元(含本金2296000元、利息284441.37元、一审诉讼费2516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204.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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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文民三初字第387号
被告
原告:
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50000
限被告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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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4)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212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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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荆州市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2018-07-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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