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川2002执恢511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11-27 |
2 | 合同纠纷 | (2019)川20民终507号 | 被上诉人 | - | 2819950 |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被上诉人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委托租赁费1410000元;
三、被上诉人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上诉人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空置车位管理费627620元;
四、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品迭后,上诉人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782330元;
五、驳回上诉人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及被上诉人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37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397元,由达高负担233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52元,由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442元,由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6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8-27 |
3 | 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5459号 | 原告 | - | 6480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合德物业公司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委托租赁费324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合德物业公司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空置车位管理费565920元;
三、以上第一项、第一项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合德物业公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67408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合德物业公司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4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84元,合计487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合德物业公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3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4 |
4 | 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289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J某某 被告: 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W某某、J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7-02 |
5 | 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235号 | 原告 | - | 6480000 | 一、被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委托租赁费3240000元。
二、反诉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空置车位管理费565920元。
三、以上第一项、第一项品迭后,被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67408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4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84元,合计487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3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19 |
6 | 合同纠纷 | (2018)川20民终188号 | 上诉人 | - | 433112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49元,由上诉人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52元,上诉人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3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03 |
7 | 合同纠纷 | (2017)川2002民初2133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27 |
8 | 合同纠纷 | (2017)川2002民初2133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69030.54 | 一、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269030.54元及利息(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物业费131871.68元从2012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物业费131871.68元从2013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物业费131871.68元从2013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4月27日物业费131871.68元从2014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8月31日物业费90750.39元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物业费23615.76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物业服务费29784.52元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费53497.14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9日物业费53087.07元从2016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物业费53087.07元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物业费为53087.07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物业费53087.07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物业费53087.07元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物业费53087.07元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物业费53087.07元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物业费53087.07元从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物业费53087.07元,该笔物业费利息应当从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物业费53332.49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物业费23451.11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27109.67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物业费53332.49元从2017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物业费53332.49元从2017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费53332.49元从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物业费53332.49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物业费53332.49元从2017年5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该笔物业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17元,由被告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08元,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8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1 |
9 | 合同纠纷 | (2017)川01民初2778号 | 其他 | - |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 2017-10-24 |
10 | 合同纠纷 | (2018)川20民终691号 | 上诉人 | - | 5875429 |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上诉人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28元,均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9-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刘述均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4 | |
2 | 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刘述均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27 | |
3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刘述均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05 | |
4 | 开庭传票 | 租赁合同纠纷 | 刘述均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其他 | (2018)川2002民初5459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8-11-27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川20民终691号 | 上诉人 | -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14 | |
3 | 其他 | (2018)川2002民初289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J某某 被告: 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2121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M某某,L某某,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远红刘莉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6-08 | |
5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235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4-09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01民初2778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被告: 乐至县正达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4 | |
7 | 其他 | (2017)川0183民初216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 被告: 四川顺达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2017-09-27 | |
8 | 其他 | (2017)川2002民初2133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9-01 | |
9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7)川2002民初2133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达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8-07 | |
10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川01民再46号 | 被申请人 |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