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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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明民一初字第0257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明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 | 准予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15-12-02 |
2 | 合同纠纷 | (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0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3820 | 被告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8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11-05 |
3 | 其他 | (2014)明民二初字第0050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25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4-11-05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明民一初字第0003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明光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 |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14-02-17 |
5 | 合同纠纷 | (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3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徽电力明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730 | 一、被告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C某某餐饮费9730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2-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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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3)明民二初字第0003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徽电力明光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阳光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2013-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