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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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晋08行终395号
被告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稷山县失业保险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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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2
其他
(2019)晋08行终2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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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3
其他
(2018)晋08行终98号
被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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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4
其他
(2018)晋0821行初2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L某某,D某某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稷人社工伤不认(2018)0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被告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D某某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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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5
其他
(2018)晋0821行初15号
被告
原告:
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驳回原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要求撤销被告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稷人社工伤认(2018)0001号《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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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6
其他
(2018)晋0821行初16号
被告
原告:
稷山县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准予原告稷山县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稷山县铭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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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7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7)晋08民终2037号
被告
-
651628
一、被告稷山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四原告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6480元(付款时扣出20万元给被告泉稷能公司);二、被告稷山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X某某624元(4160元×15%),每月支付原告Z某某624元(4160元×15%);三、驳回原告X某某、Z某某、J某某、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稷山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X某某、Z某某、J某某、X某某承担160元,被告稷山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承担5100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本案被上诉人X某某、Z某某、J某某、X某某要求上诉人稷山县医保中心支付X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虽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包含有社会保险纠纷,但该纠纷主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4民初2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X某某、Z某某、J某某、X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退还(一审原告)X某某、Z某某、J某某、X某某;上诉人稷山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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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8
其他
(2017)晋0821行初18号
被告
原告:
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准予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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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9
其他
(2017)晋0821行初24号
被告
原告:
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准予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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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10
其他
(2017)晋0821行初20号
被告
原告:
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准予原告济宁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稷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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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2018晋0821行初2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猗县人民法院
2018-09-18
2
--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猗县人民法院
2018-09-18
3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2018晋0821行初15号
被告
原告:
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被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猗县人民法院
2018-07-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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