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何坚
9133010570424621XF
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镇皋亭村十五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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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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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17年-2020年通过个人账户及现金共发放员工工资2030007.18元(2017年1203970.5元,2018年174416.75元,2019年298021.17元,2020年353598.76元),上述工资未全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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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该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计6805.13元。
6805
杭州市税务局
2022-08-11
杭税三稽罚〔2022〕159号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浙0105执恢628号
被执行人
-
--
--
2019-10-30
2
其他
(2018)浙0105执3667号
被执行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东南浙A×××××)。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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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浙01民终7555号
上诉人
-
4894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42元,由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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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4
劳动争议
(2018)浙01民终673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Z某某负担5元,由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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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5
劳动争议
(2018)浙0105民初20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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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浙0105民初4193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
--
驳回原告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1元,由原告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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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4
7
劳动争议
(2018)浙0105民初148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8500
一、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Z某某2016年4月2日至2017日3月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预交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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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09)杭拱商初字第737号
被告
原告:
杭州固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86251.4
一、被告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杭州固达机械有限公司多支付的货款358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固达机械有限公司开具或交付279383.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的228110.8元的发票应予交付、另有51272.6元的发票应予开具)。 三、驳回原告杭州固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3288元,减半收取计1644元,由原告杭州固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64元,被告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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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8)浙0105民初1414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03-22
2
劳动争议
(2018)浙01民终6730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5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浙01民终7555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1
4
劳动争议
(2018)浙0105民初4748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8-07-04
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浙0105民初4193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8-06-14
6
劳动争议
(2018)浙0105民初148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8-06-08
7
劳动争议
(2018)浙0105民初209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8-04-19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6)浙0110民初14115号
被告
原告:
杭州海峰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坚锋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1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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