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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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10民初22179号 | 被告 | - | 6919571 |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0237元,减半收取301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3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反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更多 | 2020-04-29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180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浙0110执18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9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执1769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浙0110执1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29 |
4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民终970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2-20 |
5 | 合同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17992号 | 原告 | - | -- | 对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0 |
6 | 合同纠纷 | (2019)浙民申1507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 2019-08-06 |
7 | 合同纠纷 | (2019)浙民申1506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5-24 |
8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1056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835651 | 一、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交付竣工图及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各三套;
二、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损失1868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之日止的损失,按每天4000元的标准另行计付);
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误工损失724000元;
四、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电费243651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3852元,由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936元,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36916元。
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852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更多 | 2018-06-11 |
9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464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572000 | 一、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交付竣工图及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各四套;
二、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损失3572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被告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之日止的损失,按每天4000元的标准另行计付);
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27028元;
四、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19元,由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353元,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39066元。
原告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11 |
10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4810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130100 |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更多 | 2017-05-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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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拍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10民初127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
2 | 拍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110民初127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8-19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浙0110民初22179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浙0110民初1550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5461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5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浙0110民初4810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余杭华丰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桐庐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