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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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海一税)许变更准字﹝2021﹞第(333)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5-1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 |
2 | 京海四税许准﹝2021﹞918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1-2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 |
3 | 京环辐证﹝F0974﹞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销售Ⅱ类射线装置 | 2022-01-20 | 2027-01-19 | 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 |
4 | 911101135695330207 | 营业执照 |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2011-01-30 | 2061-01-29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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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京0106民初4061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40290893.22 | 一、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1649038.04元;
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前资金占用费用
627057.03元,并以1364903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支付自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的资金占用费用,以1164903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的标准计算,支付自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本项资金占用费用以
2716722.07元为限;
三、驳回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47.1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26 |
2 | -- | (2023)京0106民初4061号 | 申请人 | - | -- | 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招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860187966110001,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溪市江川区支行账户*-*-*-*00206811、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玉溪新兴支行账户*-*-*-*1556中银行存款共计13649038.0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3-30 |
3 | 其他 | (2022)京0105民初62315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22-09-2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鄂7101执14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本院(2021)鄂7101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8-30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71执481号 | 其他 | - | -- | -- | 2022-02-1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911执保96号 | 其他 | - | 8632790.21 |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8632790.2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更多 | 2022-01-29 |
7 | 合同纠纷 | (2021)辽01执1043号 | 申请人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21-08-23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7101民初820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7-1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5民初6597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 2021-05-24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6民初20175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71747.96 |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071747.96元及利息(以69891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72835.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29元,由原告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负担329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缴受理费23729元,本院予以退回23400元,由被告迳向本院缴纳2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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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5民初101755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5民初101755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沪0115民初101755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06民初14783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06民初14782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06民初14782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06民初14783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06民初14780号 | 原告 | 原告: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