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郝建伟
91341300728504244Y
61932.7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X34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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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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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59

法院公告 107

开庭公告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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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贷后管理不尽职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60万元
6000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
2023-10-07
宿金罚决字20237号
2
员工行为管理不尽职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万元
300000
宿州银保监分局
2023-06-02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
3
一、未经资格核准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二、发放借新还旧贷款掩盖信贷资产质量;三、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四、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股权净值仍出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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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85万元
1850000
宿州银保监分局
2022-05-05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4
一、贷前调查不尽职,未核实交易对手身份二、贷后检查不严,信贷资金回流三、违规转嫁押品评估费
其他
罚款20万元
200000
宿州银保监分局
2020-08-18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5
违规转嫁质押物保费、第三方监管费。
其他
罚款30万元
300000
宿州银保监分局
2020-08-18
宿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6
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2.未使用规定会计科目核算预算收入;延解、占压预算收入。3.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销户资料;账户违规办理现金支取;4.单位特约商户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账户。5.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征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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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2.未使用规定会计科目核算预算收入的行为,给予0.4万元罚款,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3.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销户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账户违规办理现金支取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4.单位特约商户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账户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5.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征信信息的行为,给予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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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2018-12-14
宿州银罚字〔2018〕第03号
7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其他
给予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罚款人民币1万元
10000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2018-12-14
宿州银罚字〔2018〕第02号
8
报送虚假报表资料
其他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500000
宿州银监分局
2018-11-28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7号
9
报送虚假报表资料,张磊对相关违法行为管理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他
警告
--
宿州银监分局
2018-11-28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8号
10
个人按揭贷款违规回流借款人账户。
其他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2017-04-21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3号

裁判文书 105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皖13民终937号
原告
-
--
--
2024-01-26
2
--
(2024)皖1321民初395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12700.71
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某某信用卡透支本金9819.16元及利息1124.33元、费用1757.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9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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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3
--
(2023)皖1321民初6659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38663.65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3年9月22日的利息为2663.65元,2023年9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8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保全费227元,合计386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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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4
--
(2023)皖1321民初6252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W某某,D某某
--
准许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32元,由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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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5
--
(2023)皖1321民初4215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砀山昌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吴艳征,G某某,W某某,L某某
360000
一、被告砀山昌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8.2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吴艳征、G某某、W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2元,由被告砀山昌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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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6
--
(2023)皖1321民初601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J某某,J某某,H某某,W某某
105399.91
一、被告H某某、J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1929.04元及利息(含罚息)3470.87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自2023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J某某、W某某、H某某对H某某、J某某第一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被告H某某、J某某、J某某、W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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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7
--
(2023)皖1321民初5739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众意愿食品有限公司,W某某,M某某,Z某某,王治,P某某
43123.98
一、被告安徽众意愿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3123.98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3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治、W某某、M某某、Z某某、P某某对安徽众意愿食品有限公司上述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元,保全费452元,由被告众意愿食品公司、王治、W某某、M某某、Z某某、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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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8
--
(2023)皖1321民初4219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57990.26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200元及利息(含罚息)62790.2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9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2%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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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9
--
(2023)皖1321民初5615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36795.71
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29386.87元、利息2712.28元、费用4696.56元,共计36795.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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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10
--
(2023)皖1321民初520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29921.99
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3年7月14日的利息为1921.99元,2023年7月14日以后的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8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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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法院公告 10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L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Q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5-0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5-08
5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砀山县红山粉业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T某某、X某某、X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2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H某某、H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26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24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Z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16
9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Y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10
10
裁判文书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10

开庭公告 8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皖1321民初2201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6-25
2
--
(2024)皖1321民初2116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D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6-25
3
--
--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6-12
4
--
--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6-11
5
--
(2024)皖1321民初1296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5-13
6
--
(2024)皖1321民初789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S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17
7
--
(2024)皖1321民初93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17
8
--
(2024)皖1321民初882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L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17
9
--
(2024)皖1321民初300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3-25
10
--
(2024)皖1321民初107号
原告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03-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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