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河马陶瓷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谭顺辉
914406040930543657
2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巷心工业区1号101(住所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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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604执8958号
被执行人
-
325755.4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Y某某、Z某某、佛山市大粤盈满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5755.4元(含执行费47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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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6民辖终108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8-2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604民初1162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姚明芳,Z某某,佛山市兆淘陶瓷有限公司,L某某
300000
一、被告Y某某、Z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至2018年7月5日止两被告尚欠利息9000元;自2018年7月6日起,被告Y某某应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Z某某应在被告Y某某上述利息范围内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兆淘陶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19元,财产保全费2299.5元,合共5618.5元,由被告Y某某、Z某某、佛山市兆淘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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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8)粤0604民初2864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Y某某,佛山市河马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4
2
--
(2018)粤0604民初2864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Y某某,佛山市河马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粤0604民初11627号
其他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06-2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604民初9768号
其他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18-06-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