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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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黔0113民初4404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被告: 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 | 4695.6 | 一、由被告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695.6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