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一
91110102663144283Y
13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2层206A室
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展览工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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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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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1000061047703
旧标准
--
变更
--
2027-05-30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
91110102663144283Y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2007-05-31
2099-1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西民初字第17066号
原告
原告:
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
60000
一、解除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签订的《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指定特装施工单位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保证金三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一展天下(北京)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赔偿金三万元。 如果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被告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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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兴行进出口(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4-1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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