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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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鲁1626民初3505号 | 原告 | 原告: 邹平瑞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南洋汇友藤业有限公司 | 8000000 | 一、被告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邹平瑞利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邹平南洋汇友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972元,由被告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南洋汇友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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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邹平瑞利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南洋汇友藤业有限公司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2019-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