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602民初1168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 | 12000 | 被告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按日千分之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0元,由被告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8-05 |
2 | 其他 | (2022)吉0602民初974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 32284 | 被告虹桥公司立即给付原告晨星公司剩余合同价款32284元,并支付该款按照每日1‰的比率计算的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虹桥公司负担491元,晨星公司负担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吉0802民初840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欣美达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2 | -- | (2024)吉0802民初840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欣美达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3 | -- | (2024)吉0802民初840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城鑫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吉0104民初3073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赫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吉0104民初3073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赫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602民初1168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虹桥热力有限公司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
7 | 合同纠纷 | (2022)吉0602民初974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6-17 | |
8 | 合同纠纷 | (2022)吉0602民初1012号 | 原告 | 原告: 晨星科技集团(吉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