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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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牡丹一分局税﹞许准字﹝2020﹞第﹝8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6-1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 | |
2 | 空 | -- | 消防设施维护;机电安装;空气净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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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1726民初1371号 | 被告 | 原告: 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P某某,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146285.33 | 一、确认原告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及原告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签订的《建筑施工附加合同》解除;
二、被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146285.33元及利息(以146285.3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三、被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在被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时,由被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四、驳回原告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原告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4元;由被告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12元。鉴定费18800元,由原告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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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鲁1726民初1155号 | 原告 | 原告: 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 S某某,G某某,Y某某,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6-19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鲁1726民初1155号 | 原告 | 原告: 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被告: S某某,G某某,Y某某,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6-0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鲁1726民初1371号 | 被告 | 原告: 菏泽唯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P某某,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菏泽市方正技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