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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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7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 | 140912.3 | 一、原告H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60201元,由被告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赔偿40355.65元,因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已垫付500元,故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还需给付39855.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负担172元,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5-10-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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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格权纠纷 |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7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 | 民乐县人民法院 | 2015-09-25 | |
2 | -- |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7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 | 民乐县人民法院 | 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