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沈建兰
9132058274731784X3
40万元人民币
-
兆丰镇红联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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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7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
140912.3
一、原告H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60201元,由被告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赔偿40355.65元,因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已垫付500元,故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还需给付39855.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负担172元,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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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人格权纠纷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7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
民乐县人民法院
2015-09-25
2
--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7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张家港市红联五金附件厂
民乐县人民法院
2015-09-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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