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 | 2023-07-07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1-19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2021-07-0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7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11-19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5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411596000069475 | 企业注册登记 | 企业注册登记 | 2019-08-26 | 2099-12-31 |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1503民初388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信阳凯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L某某 | 85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4500元及利息(利息以8.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5%从2019年11月28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凯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人民币5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2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956元,被告信阳凯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承担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 | 2020-08-21 |
2 | 合同纠纷 | (2020)豫1503民初192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信阳凯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L某某 | 85040 | 原告L某某与被告L某某、信阳凯煜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三方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受理费963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执行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更多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