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杨伟新
91410400171752995A
42167.33万元人民币
-
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西路(南)27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0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3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66

    中标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7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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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市城市管理局受字(2019)号(4104000571909172010002)
新标准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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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2099-12-31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2
市城市管理局受字(2019)号(4104000571907240000004)
新标准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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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2099-12-31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3
豫水许准字﹝2020﹞第102号
新标准
河南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河南省水利厅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豫水许准字〔2020〕第102号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0-06-22受理你单位《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白龟山水厂、九里山水厂取水许可》,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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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2099-12-31
河南省水利厅
4
410400(2015)0601
新标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552.67、光明路以东姚电大道路北地块(加气站)姚电大道中段路北
2015-06-14
2099-12-31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5
平水行许字﹝2022﹞91号
新标准
平顶山市水利局关于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取书许可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报送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已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我局组织对《平顶山市城区南水北调供水配套(白龟山水厂、九里山水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许可如下:一、基本情况。白龟山水厂位于平顶山市黄河路南,靠近白龟山水库东岸,水厂始建于1956年,设计供水能力19万m3/d;九里山水厂位于平顶山市黄河路北的九里山上,2003年建成投产,设计供水能力20.0万m3/d。两水厂水源原来取用白龟山水库水,现从南水北调总干渠11号分水口门直接通过输水管线引入两水厂,联合向平顶山市区供水。二、同意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取水量8828万m3/a,由南水北调总干渠11号口门通过输水管线直接引入两水厂,处理后供给平顶山市区生活、工业及生态用水,其中生活取水量5622万m3/a,工业取水量2474万m3/a,生态取水量732万m3/a。供水范围内城镇综合生活用水定额140L/d。用水定额及核定的用水量小于《河南省地方用水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385-2020)。经分析,取水水源、水量和水质可满足本项目用水需求,取水口设置合理。三、本项目供水区退水统一收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由平顶山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退水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影响较小。四、你单位应加强取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加强巡察管理制度,加快供水管网改造,减少输水过程的跑、冒、漏;进一步完善分级计量,促进节约用水。五、你单位应主动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设施,按要求接入国家、省、市水资源监控系统。并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校准,加强设施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四、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我局核发取水许可证。我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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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2027-08-17
平顶山市水利局
6
市城市管理局受字(2019)号(4104000011906270000003)
新标准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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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2099-12-31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7
市城市管理局受字(2022)号(410400057220414P000002)
新标准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2-04-14 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本机关于 2022-04-15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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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2099-12-31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8
市城市管理局受字(2019)号(4104000571908060000002)
新标准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你单位提出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的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事项,准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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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2099-12-31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
9
豫水许准字﹝2024﹞第270号
新标准
河南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取水许可新办
2024-02-26
2027-02-26
河南省水利厅
10
豫高速公路工许[2017]085号
旧标准
--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平顶山焦庄水厂供配水工程输水管道穿越宁洛高速公路
--
--
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豫0402民初309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公司,F某某
--
本案按Y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Y某某负担。
2022-09-04
2
合同纠纷
(2022)豫0411民初1541号
原告
原告: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告:
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
255351.9
一、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费25535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8.29元,由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525.87元,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16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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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3
合同纠纷
(2021)豫0402民初26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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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4
合同纠纷
(2021)豫0402民初264号
被告
原告:
仓聪亭
被告: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本案按仓聪亭撤回起诉处理
2021-01-28
5
物权保护纠纷
(2020)豫04民终1456号
上诉人
-
532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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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6
物权保护纠纷
(2020)豫0403民初336号
被告
被告: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53225
一、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金门蛋糕房给付53225元。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金门蛋糕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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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7
物权保护纠纷
(2019)豫0402民初72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56997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5699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由L某某承担1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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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豫04民终755号
被上诉人
-
1059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W某某负担1044元;由D某某负担1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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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9
其他
(2018)豫0402民初26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
--
准许S某某撤回起诉
2018-08-20
10
其他
(2017)豫04民终346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0-31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豫04民终1448号
上诉人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06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豫04民终88号
其他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03
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豫0402民初557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Z某某,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2-08-05
4
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2)豫04民终2550号
被上诉人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3
5
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2)豫04民终2550号
其他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8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0)豫0403民初336号
被告
原告:
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金门蛋糕房
被告: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20-03-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