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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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黄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1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240元,由被告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1〕赣1026民初64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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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3)赣1026执447号 | 2023-05-15 | (2021)赣1026民初643号法律文书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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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暂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0 | 宜黄县环境保护局 | |
2 | (宜工商)内登记字﹝2016﹞第8660128号 | 设立通知书 | 房地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4-27 | 2099-12-31 | 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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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赣1026民初643号 | 被告 | 原告: 宜黄县自然资源局 被告: 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520000 | 被告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黄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1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240元,由被告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03 |
2 | 其他 | (2020)赣1026民初79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赢创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 34987.2 | 一、确认原告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赢创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营销代理委托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江西赢创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的启动费29987.2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西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江西赢创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