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龙回中学

正常 华东
许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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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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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赣0703民初328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龙回中学
106380
一、由被告C某某支付原告工程款100380元,并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由被告C某某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由被告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履行期限: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项转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南康工商银行服装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9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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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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