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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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赣0703民初328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龙回中学 | 106380 | 一、由被告C某某支付原告工程款100380元,并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由被告C某某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由被告恒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履行期限: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项转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南康工商银行服装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9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