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刘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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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2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苏0111民初66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9920
准许原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40元减免收取9920元,由原告江苏铁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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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2
--
(2020)苏0192民初567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H某某
被告:
江苏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2021-03-02
3
--
(2020)苏0192行初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
本案按照原告W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2020-07-22
4
--
(2019)苏0111民初6387号
第三人
原告:
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
758951.6
一、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同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5000元。 二、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在欠付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3951.6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75元,由被告江苏金胜楼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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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5
--
(2019苏0111民初359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南京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2830890.96
被告南京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1724394.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被告南京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6496.06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20元,由被告南京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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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6
--
(2019)苏0111民初5069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
被告:
南京浦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652605.2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G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费用计人民币652605.20元(因原告方尚需返还给被告南京浦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818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将该款中的28189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南京浦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其余624416.2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G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 驳回原告G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G某某、G某某、G某某、G某某共同负担279元(原告方已预交2090元),由被告南京浦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11元(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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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7
--
(2019)苏01民终4164号
被上诉人
-
61040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8746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市浦口区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S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0502.6元; 三、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S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251.3元; 四、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S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0125.65元; 五、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南京市浦口区水务局负担530.4元,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负担265.2元,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负担132.6元,S某某负担3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南京市浦口区水务局负担530.4元,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负担265.2元,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顶山街道办事处负担132.6元,S某某负担39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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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8
--
(2019)苏民申1663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南京浦诚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019-06-03
9
--
(2019)苏01行终124号
被告
-
10000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驳回Z某某对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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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10
--
(2018)苏8602行初157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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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开庭公告 2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1行终360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6-27
2
--
(2024)苏01行终270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4
3
--
(2024)苏01行终274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1
4
--
(2023)苏0192行初11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5
--
(2023)苏0192行初11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6
--
(2023)苏0192行初118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7
--
(2023)苏0192行初11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8
其他
(2023)苏0192行初148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9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3)苏0192行初118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10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3)苏0192行初11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2023-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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