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秦汝强
91371700550907889K
1500万元人民币
-
菏泽市黄河东路路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49条,开庭公告7条,失信被执行人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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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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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
--
--
--
2
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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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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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鲁1702执3418号
2021-09-03
(2018)鲁1702民初5427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鲁1702执281号
2019-02-15
(2016)鲁1702民初4277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4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鲁1722执恢275号
被执行人
-
2759006
一、将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单县振华国际汽车城内的资产(1、销售大厅2、检修车间3、办公楼、井房及变电室4、门厅5、围墙6、伸缩门墙7、伸缩门)以物抵债抵偿给申请人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2759006元的债务。二、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单县振华国际汽车城内的资产(1、销售大厅2、检修车间3、办公楼、井房及变电室4、门厅5、围墙6、伸缩门墙7、伸缩门)场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转移给申请人山东强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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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2
其他
(2021)鲁0102执558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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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3
合同纠纷
(2018)鲁1791民初942号之四
被申请人
-
3079485.89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润众汽车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T某某、L某某、J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的银行存款3079485.8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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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4
追偿权纠纷
(2021)鲁17民终332号
被上诉人
-
4616900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018)鲁1702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018)鲁1702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4606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606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向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61.6元,由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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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5
执行异议之诉
(2020)鲁1791民初1951号之一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
准许原告G某某撤回对菏泽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润众汽车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T某某、L某某、L某某、X某某、Z某某、Z某某、L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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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6
合同纠纷
(2018)鲁1791民初942号之三
被申请人
-
--
驳回案外人G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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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7
合同纠纷
(2019)鲁1702执281号
被执行人
-
18615225.75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8615225.75元及逾期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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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7民终4324号
上诉人
-
158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2元,由上诉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36元,上诉人菏泽水邑特种防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7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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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702民初578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水邑特种防护材料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1%计算); 二、被告菏泽水邑特种防护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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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10
其他
(2018)鲁1791执132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鲁1791执1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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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铂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Q某某,A某某,L某某,Q某某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01
2
合同纠纷
(2021)鲁0102民初5284号
被告
原告:
济南安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3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A某某,S某某,X某某,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4
追偿权纠纷
(2018)鲁1702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秦涛,A某某,S某某,X某某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5
其他
--
被告
原告:
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A某某,S某某,X某某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鲁1702民初5427号
被告
原告:
菏泽市金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A某某,S某某,X某某,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19-07-02
7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原告:
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水邑特种防护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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