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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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34166 | (2024)吉0105执785号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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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104民初9658号 | 被告 | 原告: 董某 被告: 何某,吉林省正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 -- | 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合计51351.20元,被告吉林省正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1113.00元,由被告何某负担542.00元,被告吉林省正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