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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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被列为国家失信被执行人 | --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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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0323执4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8-10 |
2 | 其他 | (2020)鲁0323执保2131号 | 被申请人 | - | 218952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行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1895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12-15 |
3 | 合同纠纷 | (2019)鲁0323民初2142号 | 被告 | 原告: 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 被告: 山东省行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96000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山东省行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租赁费196000元。
三、被告山东省行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始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山东省行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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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鲁0323民初2142号 | 被告 | 原告: 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 被告: 山东省行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2019-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