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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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通报批评 | -- |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6-28 | 惠市监处〔2021〕9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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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522731353583686K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2015-08-12 | 2099-12-31 |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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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112执134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黔0112执13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黔0112执1347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黔0112执1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2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112民初348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H某某 |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0-04-1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112执保38号 | 申请人 | - | 246229 |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H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622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51元,由申请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3-1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112执保37号 | 申请人 | - | 67352 |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H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735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64元,由申请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3-1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01民辖352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H某某 | -- |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9-11-12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01民辖353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H某某 | -- |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19-11-12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执2156号 | 申请人 | - | 1300000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1-08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3144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1458400 | 一、解除原告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
二、被告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9700元;
三、被告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7日起以总货款878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3元,由被告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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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112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112民初348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H某某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112民初347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黔0112民初348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青汇铸造有限公司,H某某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2002民初3144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东风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