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杨海青
91370900734725094W
1000万元人民币
-
泰山大街西段岱岳区房产局五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29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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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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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1、被告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97411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4249.11元有被告泰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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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0〕鲁0902执1403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依法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与被告刘美、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刘美、朱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本金311599.76元。 三、被告刘美、朱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1月25日,利息、罚息数额为15808.6元;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 四、被告刘美、朱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代理费17400元。 五、被告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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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2016-08-12
〔2015〕泰山商初字第553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鲁0902执1362号
2016-08-12
(2015)泰山商初字第553号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70900734725094W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22-03-10
2099-12-31
泰安市岱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市岱岳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鲁0902执140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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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2
合同纠纷
(2019)鲁0902民初2778号
被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
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197411
一、被告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97411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9.11元,由被告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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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3
合同纠纷
(2019)鲁0902民初2778号
被告
原告:
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
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9-06-26
4
其他
(2017)鲁行申614号
申请人
-
--
驳回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12-04
5
其他
(2017)鲁行申616号
申请人
-
--
驳回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12-04
6
其他
(2017)鲁行申615号
申请人
-
--
驳回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12-04
7
合同纠纷
(2017)鲁09民终1162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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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8
合同纠纷
(2016)鲁0911民初650号
被告
原告:
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马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泰安市岱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
24200000
一、确认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马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800元,由原告负担672元,由两被告分别负担81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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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4)鲁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395900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800元,减半计收39590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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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10
其他
(2016)鲁09行终114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由上诉人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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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07-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原告:
泰安市泰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安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12-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