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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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详见判决书 | -- |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15〕银刑初字第7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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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2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9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6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5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13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18-11-21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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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宁01执35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26 |
2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2015)银刑初字第75号 | 被告 | - | 57570000 | 一、被告人吴秉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刘爱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卢金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张有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郝利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9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章宝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高海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马永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8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史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贾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贾永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麦海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单位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单位宁夏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单位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石嘴山第一分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被告单位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七、被告单位宁夏德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田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李容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王建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马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蒋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闫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杨亮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李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崔双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吴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孙云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李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被告人王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邢永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二、被告人何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三、被告人谭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四、被告人毕新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五、被告人马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六、被告人陈定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七、被告人李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八、被告人王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十九、已冻结、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予以退赔;
四十、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更多 | 2017-07-01 |
3 | 其他 | (2015)吴利执字第13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0-12 |
4 | 合同纠纷 | (2014)吴民终字第370号 | 上诉人 | - | 259467 | 准许上诉人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2元,减半收取2596元,由上诉人宁夏兴麟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4-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