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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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因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的行为,根据《广东省企业注销退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函告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了解当事人的有关纳税和纳税申报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核查,当事人为非正常状态企业,且在当事人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核查,也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证明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的行为于2021年2月1日被我局查获。 ...更多 | 吊销营业执照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12 | 东市监罚〔2021〕080412Z847-080412Z119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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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3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寮步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0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寮步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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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粤1971执5452号 | 2019-03-05 | (2018)粤1971民初7625号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粤1971执4396号 | 2018-01-31 | (2017)粤1971民初9356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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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1971执保7632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0-12-1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执1352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粤1971执13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执54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粤1971执54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8-27 |
4 | 其他 | (2017)粤1973执979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2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971民初7625号 | 被申请人 | - | 237000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盛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值23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3-27 |
6 | 其他 | (2017)粤1971民初18617号 | 被申请人 | - | 140000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盛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G某某价值人民币1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7-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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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971民初12182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市聪裕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G某某,L某某,东莞市盛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G某某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2-3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971民初9356号 | 其他 | -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