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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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7)粤52行终18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2-08 |
2 | -- | (2017)粤5202行初14号 | 被告 | 原告: 揭阳市揭东区东南大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东南大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东南大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6 |
3 | -- | (2014)揭东法民二初字第87号 | 原告 | 原告: 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人民政府 被告: 揭阳市创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 20000000 | 被告揭阳市创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人民政府借款2000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揭阳市创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