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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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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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行终18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2-08
2
--
(2017)粤5202行初14号
被告
原告:
揭阳市揭东区东南大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东南大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东南大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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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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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东法民二初字第87号
原告
原告:
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人民政府
被告:
揭阳市创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20000000
被告揭阳市创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人民政府借款2000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揭阳市创盛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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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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