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何雨飞
91440803553642089A
1000万元人民币
-
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水泥厂对面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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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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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其他
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湛江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鉴于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事项,并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积极整改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加强安全管理,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节,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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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02-06
(湛)应急罚〔2023〕执法-3号
2
当事人于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10日在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水泥厂对面的经营场所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和叉车。上述固定式压力容器具体情况为:1、“使用证编号容1MS粤GB1076注册代码:******************02使用单位: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名称或型号:集油器制造单位: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可证号:TS2210134-2013设备出厂编号:2010-065”;2、“使用证编号容1LC粤GB2069注册代码:******************05使用单位: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名称或型号:低压循环贮液桶制造单位: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可证号:TS2210134-2013设备出厂编号:2010A-030”3、“使用证编号容1LC粤GB2067注册代码:******************03使用单位: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名称或型号:低压循环贮液桶制造单位: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可证号:TS2210134-2013设备出厂编号:2010A-026”;4、“使用证编号容1MC粤GB1030注册代码:******************03使用单位: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名称或型号:贮氨器制造单位: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可证号:TS2210134-2013设备出厂编号:2010-160”;5、“使用证编号容1LC粤GB2066注册代码:******************02使用单位: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名称或型号:低压循环贮液桶制造单位: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可证号:TS2210134-2013设备出厂编号:2010A-023”;6、“使用证编号容1LC粤GB2068注册代码:******************04使用单位: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名称或型号:低压循环贮液桶制造单位: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可证号:TS2210134-2013设备出厂编号:2010A-057”;7、“使用证编号容1MC粤GB1031注册代码:******************05使用单位: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名称或型号:低压循环贮液桶制造单位:大连冷冻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制造许可证号:TS2210134-2013设备出厂编号:2009-843”;8、“使用证编号容1LE粤GB2091注册代码:******************01使用单位: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设备类别:固定式压力容器设备名称或型号:中间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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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0元
30000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27
湛霞市监岭南处字〔2020〕32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粤0881民初817号
被告
原告:
廉江市骏隆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
405957.69
限被告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廉江市骏隆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05957.69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5月5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60元,由被告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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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870号
被告
原告:
湛江市水产商会
被告:
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
1000000
限被告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水产商会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7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被告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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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3
其他
(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300-1号
被申请人
-
1045000
一、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机场路水泥厂对面厂区内的生产设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生产设备暂由被申请人继续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上述保全财产限额1045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湛江东洸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粤G××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车辆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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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4
申请保全案件
(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300号
被申请人
-
1045000
一、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机场路水泥厂对面厂区内的生产设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间,生产设备暂由被申请人继续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上述保全财产限额1045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湛江东洸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粤G×××××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车辆查封期间,由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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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8
5
其他
(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80-1号
被申请人
-
4000000
一、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所有的小型汽车。 二、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所有的小型汽车。 上述车辆被查封期间,暂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三、查封被申请人Z某某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房产。 四、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名下位于湛江开发区的房产。 五、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位于湛江开发区的房产。 上述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六、冻结被申请人H某某、Z某某、H某某、H某某、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存于银行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或通知书)或者查封其他财产。 上述的财产保全限额为4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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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6
其他
(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80-1号
被申请人
-
4000000
一、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所有的粤G××号小型汽车。二、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所有的小型汽车。 上述车辆被查封期间,暂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三、查封被申请人Z某某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房(房产证号:Z某某×××号)的房产。 四、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名下位于湛江开发区的房产。 五、查封被申请人H某某位于湛江开发区的房产。 上述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六、冻结被申请人H某某、Z某某、H某某、H某某、湛江市华飞水产品有限公司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或通知书)或者查封其他财产。 上述的财产保全限额为4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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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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