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公安消防大队

注销 西南
王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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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川33民终109号
被上诉人
-
1813856.8
一、撤销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2016)川3331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支付欠款14400元、向原告尼玛(绒盖村)支付欠款166700元、向原告扎西D某某支付欠款140843.40元、向原告A某某支付欠款127270元、向原告C某某支付欠款78510元、向原告阿多支付欠款207180元、向原告D某某支付欠款88050元、向原告其M某某支付欠款47850元”、“驳回原告S某某等十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S某某支付欠款14400元、向尼玛(绒盖村)支付欠款166700元、向扎西D某某支付欠款140843.40元、向A某某支付欠款127270元、向C某某支付欠款78510元、向阿多支付欠款207180元、向D某某支付欠款88050元、向其M某某支付欠款47850元、向所扎支付欠款46750元、向尼玛(扎盘村)支付欠款25500元; 三、驳回S某某、尼玛(绒盖村)、扎西D某某、A某某、C某某、阿多、D某某、其M某某、所扎、尼玛(扎盘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31元,由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所扎、尼玛(扎盘村)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1元,由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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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2
其他
(2017)川33民终121号
被上诉人
-
994712
一、维持白玉县人民法院(2016)川333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白玉县人民法院(2016)川3331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497,356元"; 三、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97,35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9,774元,由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38元,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0元,由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60元,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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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3
其他
(2016)川3331民初29号
被告
原告:
所扎,尼玛,扎西D某某,安加,C某某,阿多,多吉
被告:
白玉县公安消防大队,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K某某
870803.4
一、被告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松吉支付欠款14400元、向原告尼玛(绒盖乡)支付欠款166700元、向原告扎西D某某支付欠款140843.40元、向原告安加支付欠款127270元、向原告C某某支付欠款78510元、向原告阿多支付欠款207180元、向原告多吉支付欠款88050元、向原告其M某某支付欠款47850元; 二、驳回原告松吉等十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1元,由原告松吉等十人承担3969元,被告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K某某承担926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松吉等十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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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4
其他
(2016)川3331民初28号
被告
原告:
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白玉县公安消防大队,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K某某
497356
一、被告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K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497356元; 二、驳回原告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4元,由原告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932元,被告江西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K某某承担684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白玉县建设镇麻通村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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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合同纠纷
K某某
白玉县人民法院
2017-07-23
2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合同纠纷
K某某
白玉县人民法院
2017-07-23
3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K某某
白玉县人民法院
2017-05-09
4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K某某
白玉县人民法院
2017-05-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7)川33民终1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N某某,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扎尼玛江西省银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Z某某,A某某,C某某,A某某,D某某,Q某某,白玉县公安消防大队,K某某,松吉尼玛扎西邓朱安加冲恩朱阿多多吉其麦泽翁白玉县公安消防大队康洪林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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