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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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佰龙畅行石化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罚款人民币48300元 | 48300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 | 2019-03-12 | 嘉南市监处字〔2019〕4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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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06执48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0)苏0206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0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206民初3029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佰龙畅行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德运中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94724.5 | 无锡市德运中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佰龙畅行石化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4724.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72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4元,由德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佰龙公司预交,佰龙公司同意德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佰龙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09-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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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206民初3029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佰龙畅行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德运中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