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木源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虞福根
91310113684072872Q
2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575弄1-17号A区135-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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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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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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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2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13民初4364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木源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艾志灵,W某某
3389682.3
一、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木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694,841.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木源木业有限公司上述1,694,841.15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A某某、W某某对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A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75元(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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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421民初4179号
被告
原告:
嘉善森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木源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太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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