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
高树君
91441800MA51AG3G5B
--
-
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仙侨一路麻步村1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8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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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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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3-04-12
〔2023〕粤18民终136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3-01-05
〔2022〕粤18民终4504号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1800500017234
新标准
企业登记注册
矿山、房屋建筑、公路、隧道、桥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矿业运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
2020-09-21
2099-12-31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1881民初73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F某某
被告: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广东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4861336
一、限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F某某支付货款1592112元。 二、限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F某某支付以按年利率6%(以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为限)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1年1月6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以1677112元为基数计算;从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货款日止以1592112元为基数按实欠款额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8.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24608.08元,由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Z某某、F某某已向本院预交该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全额退还。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9608.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24608.0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注:如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将此24608.08元支付给原告Z某某、F某某(连同上述判决的款项一并支付),则无需再向本院交纳,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将不再向原告Z某某、F某某退回该费用。] 【注:本判决的款项全部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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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2
--
(2023)辽0505执保84号
其他
-
--
L某某与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保全人无财产可供保全,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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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3
--
(2022)粤1881民初5836号
被告
原告:
英德市焕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W某某
1186660
一、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欠原告英德市焕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1866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1186660元本金为基数,以2021年1月6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利率,自2021年1月6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限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给原告英德市焕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上述债务的,超出的部分债务由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在上述期限内予以付清; 三、驳回原告英德市焕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9.94元,由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负担。原告英德市焕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479.9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15479.94元。被告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79.9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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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18民终136号
上诉人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881民初73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F某某
被告: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W某某,广东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3-01-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881民初5836号
被告
原告:
英德市焕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W某某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2-12-29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粤1881民初50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2-09-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881民初678号
被告
原告:
英德市英红镇顺达水泥制品厂
被告: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2-03-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881民初7506号
被告
原告:
英德市诚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W某某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1-12-1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881民初48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F某某
被告:
华煤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1-11-1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881民初5502、48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F某某,L某某
被告:
W某某,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宏德投资有限公司,华煤集团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21-1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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