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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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2-07-14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村分局 | 2021-07-14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0-07-15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0-07-07 | -- | |
5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20-06-3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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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14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4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村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15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7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5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06-30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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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400079954 | 空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2014-07-14 | 2099-12-31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1400182385 | 空 |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 2014-12-19 | 2099-12-31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空 | 空 | 房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土石方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机械设计、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工程。 ...更多 | 2015-01-04 | 2099-12-31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1900472839 | 迁入登记通知书 | 房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土石方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机械设计、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工程。 ...更多 | 2015-01-04 | 2099-12-31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顺监核设通字﹝2019﹞第1900962582号 | 有限责任公司迁出登记 | 房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安装、土石方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机械设计、制作、安装;装修装饰工程。 ...更多 | 2019-09-12 | 2099-12-31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村分局 | |
6 | 陈村国税许准〔2017〕190号 | 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审批 ...更多 | 2017-04-25 | 2099-12-31 | 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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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0605民初2309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佛山市中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69099 | 一、佛山市中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支付承揽工程款69099元及利息(利息以承揽工程款69099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70元(D某某已预交),由D某某负担25元,佛山市中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3.70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D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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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民初2309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佛山市中港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