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冯洪涛
91110102101384162N
5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月坛北街12号16幢2层202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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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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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6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辽民终1704号
上诉人
-
529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30元,由计华投资管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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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苏04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4-04
3
合同纠纷
(2018)京0112民初40405号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北京合力万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口国发高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9-02-14
4
劳动争议
(2018)京02民终1268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计华投资管理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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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京0102民初41204号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L某某
--
原告计华投资管理公司继续与被告L某某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被告L某某的项目管理部副经理工作岗位。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计华投资管理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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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6
合同纠纷
(2016)京04民初114号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3887167
一、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计华投资管理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 887 167元、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13年计华贷字第2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2 49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利息1 397 16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2013年计华贷字第2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 二、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 069元,由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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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7
其他
(2016)京04民初114号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3887167
一、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计华投资管理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887167元、罚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13年计华贷字第2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24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利息139716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2013年计华贷字第2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 二、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69元,由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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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8
合同纠纷
(2016)京0102执3075号
申请人
-
--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7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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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9
合同纠纷
(2016)京0102执3073号
申请人
-
--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7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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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10
其他
(2016)京0102执3075号
申请人
-
3087150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以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871500元、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及复利(以30871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点四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02467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02298.51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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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1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烟台正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正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正朝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汽车制动器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岭市正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08
3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12-0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7-25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07-0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温州市恒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2-04-28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19)辽08民初235号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0
2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辽08民初64号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北京合力万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口国发高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2
3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9)辽08民初64号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北京合力万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口国发高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9
4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10-26
5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西格玛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5-10-08
6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被告:
温州市恒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2-07-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