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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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阿克苏天鸿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运营的八团供热中心65t/h燃煤锅炉烟气进行检测,2023年2月28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23mg/m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07 mg/m³,均已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标准“表2”中“燃煤锅炉”的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标准限值300 mg/m³,氮氧化物标准限值300 mg/m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更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捌万柒仟玖佰元整。 ...更多 | 28790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生态环境局 | 2023-04-13 | 一师环罚2023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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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兵0103财保82号 | 申请人 | - | -- |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账号为6217××××1091和阿拉尔华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塔门支行账号为3077××××2374中的银行存款共计704177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