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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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5-08-12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18-12-10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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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京0102民初26399号 | 被告 | 被告: 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7540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皮×医疗费六百零六元五角、营养费九百元、护理费二千七百六十元、交通费二百七十二元、病历复印费二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合计七千五百四十元五角。
二、驳回原告皮×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五元,由原告皮×负担六百三十二元三角(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博恩贝贝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八十二元七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 | 2016-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