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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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粤5222民初65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 被告: 河源市万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 | 1113888.45 | 一、被告河源市万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人民币850242.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50242.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364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25元(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河源市万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负担。对于本案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人民币14825元,本院待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费人民币14825元退回至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指定的收款账号(户名: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账号:4405××××06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被告河源市万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14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1152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 | 101752 | 准许原告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5.04元,由原告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1-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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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河源市万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2022-05-17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河源市万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2021-08-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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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粤5222民初700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X某某,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6-27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粤5222民初650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 被告: 河源市万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T某某 | 揭西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