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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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执319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苏01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08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执397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苏01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08 |
3 | 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执346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苏0102民初8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4-08 |
4 | 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执恢44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7)苏01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28 |
5 | 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54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C某某,G某某,王臣,S某某,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 | 1484018.52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16666.54元,利息21636.51元,罚息29048.93元,自2018年11月7日起,以本金716666.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050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G某某、W某某、S某某、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14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37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507元,由被告负担(与执行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1 |
6 | 合同纠纷 | (2018)苏0102民初847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王臣,S某某,C某某,G某某,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 | 942510.61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10267.44元、利息882.9元、罚息131360.2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8日,此后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S某某、C某某、G某某、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对W某某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87元,由被告W某某、S某某、C某某、G某某、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1 |
7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苏0102民初224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Z某某,陈顺光,G某某,王臣,S某某,南京隆格电器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 | 190494.91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10726.76元、利息17344.3元、罚息52423.85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2.9007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上述四项合计190494.91元;
二、被告C某某、G某某、W某某、S某某、南京隆格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573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Z某某、C某某、G某某、W某某、S某某、南京隆格电器有限公司、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07 |
8 | 其他 | (2018)苏0102执1108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苏01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14 |
9 | 合同纠纷 | (2017)苏0102民初17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王臣,S某某,C某某,Z某某,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隆格电器有限公司 | 122653.41 | 一、被告W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13425.41元及相应罚息(截至2017年2月23日的罚息为10884.99元。自2017年2月24日起,以113425.41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90072%的标准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并赔偿律师费9228元;
二、被告C某某、Z某某、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隆格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S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S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971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4841元,由被告W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隆格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与执行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71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更多 | 2017-08-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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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111民初5270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苏0102民初54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C某某,G某某,W某某,S某某,南京鑫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9-03-20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苏0102民初17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W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南京金桥装饰城松洋电工电料经营部,南京隆格电器有限公司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17-08-04 | |
4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3)宁知民初字第00219号 | 被告 | 原告: 施耐德电气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南京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