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周立世
916104007769973384
1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苑大厦
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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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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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1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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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2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许可经营项目变更2016-06-17
新标准
省市监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房地产开发(凭证经营);物业管理;建材、装饰材料销售。
2016-06-17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省市监分支机构变更2012-02-13
新标准
省市监分支机构变更
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2号楼5-10室; 住所: 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 核准日期: 解福超;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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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3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6-17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苑大厦),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2016-06-17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09-02-06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郭红;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解月琴;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周旭; 出资额: 240; 百分比: 24;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周立世; 出资额: 510;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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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6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6-06-17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苑大厦
2016-06-17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省市监撤销分支机构变更2006-05-29
新标准
省市监撤销分支机构变更
换照
2006-05-29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15-08-31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 2005-09-07 至 2025-09-06
2015-08-31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09-12-08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郭红; 出资额: 50; 百分比: 5;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解月琴;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20;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周立世; 出资额: 750; 百分比: 75; 法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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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8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省市监分支机构变更2014-06-30
新标准
省市监分支机构变更
注册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2号二号楼5-10室; 住所: 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 核准日期: 解福超;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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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省市监撤销分支机构变更2008-03-05
新标准
省市监撤销分支机构变更
其他
2008-03-05
2099-12-31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陕0402执恢552号
申请人
被告:
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8)陕0402执恢55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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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2
合同纠纷
(2019)陕0402执恢553号
原告
原告:
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8)陕0402执恢55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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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3
合同纠纷
(2019)陕04执192号
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2019)陕04执19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22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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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4
合同纠纷
(2019)陕04执314号
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2019)陕04执3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22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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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5
其他
(2019)最高法民申516号
申请人
-
--
驳回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2019-02-27
6
其他
(2018)陕民终822号
上诉人
-
17712373.71
一、维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即"一、解除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及《"盛世嘉苑""联合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五、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六、驳回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金6890313.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6340313.3元从2011年11月29日起计算,500000元从2012年2月22日起计算,50000元从2013年10月31日起计算)。三、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支出822060.41元"; 三、变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四、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嘉苑公司承担110000元,由纺研所承担91249元。反诉费26359元,由纺研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97元(其中嘉苑公司预交127914元,纺研所预交110383元),由嘉苑公司承担118297元,由纺研所承担1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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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7
其他
(2018)陕04民初27号
原告
-
9212373.71
一、解除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及《“盛世嘉苑”“联合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金6890313.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6340313.3元从2011年11月29日起计算,500000元从2012年2月22日起计算,50000元从2013年10月31日起计算)。 三、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支出822060.41元。 四、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00元。 五、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六、驳回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0000元,由被告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承担91249元。反诉费26359元,由反诉原告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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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8
其他
(2018)陕04民初27号
申请人
-
15000000
冻结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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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9
其他
(2017)陕民终1177号
上诉人
-
5845429
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11元、上诉人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1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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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7)陕04民终1799号
被上诉人
-
9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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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18)陕民终822号
上诉人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1-26
2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2018)陕04民初27号
原告
原告:
咸阳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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